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按有關要求,設置或明確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明確管理人員。機構設置、人員任職資格和配備數量,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內容和性質、管理范圍、管理跨度等匹配。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落實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負分管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加強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專業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和培訓,提升全員意識,提高工作能力。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自下而上、逐級把關的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統計報送信息系統。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對各類能源消耗實行分級分類計量,合理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能源計量器具。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依法開展污染物排放自行監測,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建立污染物排放監測系統。加強二氧化碳統計核算能力建設,提升信息化實測水平。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依法建立健全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嚴格按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規范的統計監測口徑、范圍、標準和方法,結合第三方檢測、內部審計、外部審計等多種形式,確保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統計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健全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報告制度。第一類、第二類企業按季度報送統計報表,第三類企業按年度報送統計報表,并報送年度總結分析報告。
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節能環保違法違規事件后,應按以下要求進行報告:
(一)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負責人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上一級單位負責人報告,并逐級報告至國資委,必要時可越級上報,每級時間間隔不得超過2小時。
(二)發生節能環保違法違規事件被處以罰款且單筆罰款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的,應在當年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中向國資委報告。
(三)發生節能環保違法違規事件被責令停產整頓;責令停產、停業、關閉;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行政拘留的,應在接到正式行政處罰決定書3日內向國資委報告。
(四)未受到行政處罰,但被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或省部級及以上主管部門作為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公開通報或發生其他重大事件的,應在接到報告后3日內向國資委報告。
(五)中央企業應將政府有關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和節能環保違法違規事件的有關調查情況及時報送國資委,并將整改、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向國資委報告。
第三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依法制定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要求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加強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定期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三十五條 中央企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第三十六條 中央企業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應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積極配合事件調查,推動環境恢復工作。
第三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輿情應對工作機制。
第三十八條 國資委將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考核評價結果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第三十九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實行年度和任期、定量或定性考核。
第四十條 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節能環保違法違規事件、統計數據嚴重不實和弄虛作假等情形的,年度考核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根據國家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政策、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水平,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科學合理的任期考核指標和目標建議值。
第四十二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任期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考核指標和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在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考核責任書中明確。
第四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在考核期末對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考核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報送國資委。國資委對考核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四十四條 對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取得突出成績的,經國資委評定后對企業予以任期通報表揚。
第四十五條 中央企業應建立完善企業內部考核獎懲體系,結合國資委下達的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考核指標和目標,逐級分解落實相關責任;對發生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節能環保違法違規事件,或存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二氧化碳排放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按規定對年度考核實行扣分或降級處理;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六條 國資委依據本辦法制定《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考核細則》,并根據需要進行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突發環境事件,依據《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
第四十八條 各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吨醒肫髽I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3號)同時廢止。